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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3)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2.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虽然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可细分为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及变更等,但综观各国行政法相关的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1)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中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依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如果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依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但依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撤销应衡量行政合法性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而非只维护合法性。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因为授益行政行为使相对人产生既得利益,在符合信赖保护的条件下,如任意撤销势必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则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有权机关撤销一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后不得以另一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从而使相对人处于更不利的境地。(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中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废止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行为而言的。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也应受到限制。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可全部或部分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废止保留;2)不履行义务;3)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事实或者法律状态变更;4)紧迫的公共利益(P291—294)。这四种情形中,前两种可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故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而在后两种情形中则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应当重新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或依法律、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的属性等而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

  (三)信赖保护的方式 促使信赖保护的理念得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挥作用。此外,国务院于2004年3月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予以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已涵括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上述两个文件虽然对信赖保护原则已有所涉及,但它们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行政立法。真正在行政立法中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是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第8条对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作了规定:确认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明确它的受法律保护性;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优先适用存续保护;只有在变更或撤回合法行政许可决定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适用财产保护。该法第69条规定了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或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相对人对此无过错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主要是财产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建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总体来看,我国行政立法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还相当薄弱,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其既可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既可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也可适用于负担行政行为。但目前我国仅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即该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这一授益行政行为。对于其他各类行政行为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尚无明文规定。(2)公共利益界定问题。依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予以存续保护还是财产保护,关键在于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衡量,实践中公共利益也常常成为行政主体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主要原因。虽然公共利益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中是如此重要,但我国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至今尚无明文规定。(3)行政补偿问题。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与信赖保护原则直接相衔接的重要保障措施。在我国,近年来虽已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作了规定,但从总体上讲,行政补偿并未形成制度,零散的立法中也存有不少问题。如补偿范围过窄、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混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在我国全面贯彻信赖保护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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