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而言,这也是一个新“课题”。
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覃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看到这一份申请执行书后,仔细查阅了这一案件,应该说,这是从未尝试过的案子。
覃庭长迅即向主管院长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了汇报。
令覃志平庭长很欣慰的是,他们都十分支持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尝试经办此案。
得到支持后,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开始认真介入此案。
2006年5月22日,该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听证。
2006年5月30日,蒸湘区法院下达了书。
法院认为,雁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应该依法强制执行。
2006年7月,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和衡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雁峰区交警大队的同志赶赴湖北与肇事方就案件的执行进行了协商。
据覃志平庭长称:目前该案已经执行,一旦死者身份得以确定,执行款将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一个好范本
贺清生说:蒸湘区法院经办的这一非诉讼行政执行案是一种好的司法审判实践,案子虽小,意义很大。首先,此案作为一种案例可以指导交通管理部门今后解决类似问题,减少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其次可以减少死者家属的诉累;同时对肇事方而言,也便于及时分清责任,得到及时处理,以免因为案件久拖不结,给他们带来影响。
贺清生还说,在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今天,这一案例有着较大的意义。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寒鸣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从立法上充分考虑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如何保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消除利益不确定状态,确定了制度保障,体现了立法人性化。
该案开湖南省乃至全国代为收取交通事故赔偿费之先河,此举意义深远。
截止发稿时,无名尸的身份还是没有确定,他的亲属也没有联系到。但雁峰交警大队的干警们觉得,他们做了一件人民警察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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