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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管辖权争议案谈生效裁定既定力与变更程(2)
www.110.com 2010-07-19 18:00

  观点三也认为本案应属专门法院管辖;但认为一审法院无权变更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应由二审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生效裁定,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A地海事法院管辖。除观点二所提理由,还因为:

  1、既判力理论渊源于罗马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以保障民事裁判的终局性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正如判决应该具有既判力一样,生效的裁定也具有既定力。裁定也是法院所作出的确定性结论,关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一旦生效后法院不能随便撤销或无视其内容,否则裁定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法院可能就同一事项作出内容相异的裁定,影响司法权威。同时既定力亦体现了诉讼的经济性。这种既定力的拘束力既包括对当事人, 也包括对法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在诉讼中加以证明,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裁判的既判(定)力。

  2、同时,由于裁判生效后还可能出现新情况,裁判者对纠纷的认识存有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大陆法系既承认既判力理论又设立再审制度,通过严格限制提起条件的再审来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再审程序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司法信仰的强烈反抗心理,减轻当事人对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敌对情绪,最终目的是为了赢得人们对司法神圣的敬仰。这与而既判(定)力通过维护裁判的稳定来赢得人们对法的崇尚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存在再审程序的前提下,本案应该采用严格程序来否定生效裁定。违反正当程序,在诉讼中走近路,在个案中可快速实现实质的公平,但是,整个司法制度却可能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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