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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6)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2)一般性行政主体与专门性行政主体的分立

  这种分立主要体现为公务分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公务组织。所谓公务分权即将需要一定独立性的行政事务从国家、地方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公法人实施。此类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增强现代行政的活力,弥补传统地域性行政主体灵活性不够,官方色彩过浓等缺陷。在法国行政法中,这类公务法人按其各自分担公务的类型,将其分为: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工商业公务法人。德国以及我国台湾行政法学则从法律技术出发,按照它们各自组成因素的不同,将其分为: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营造物法人。

  (3)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的并存

  在传统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的外延原则上等同于公法人,然而,随着行政的扩张以及行政分散化实施的需要,现代行政已非公法人的专利,各国实践中均存在大量特许、委托、授权私人从事行政事务的情况,例如:德国行政主体中的“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以及我国台湾行政主体中的“公权力受托人”。此外,还存在国家或地方团体设立私法人,并授权其以私法方式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的情形。后一类私法人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理论界虽存在很大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实施方式与途径已日趋多样化,这种多样化对传统行政主体的界定提出了挑战,并加剧了现代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二、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原因与背景从“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发展极大地拓宽了行政的内涵与外延。伴随着这种扩张趋势,引发出行政民主化、灵活化、以及方式多样化等现代行政的需求,与此同时,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僵化体制,调整政府模式,在“有限小政府”的前提下,发挥行政作用,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要,成为现代行政面临的双重目标。如何能够实现此两种目标的有效统一,成为各国现代行政改革的实质核心。这一矛盾最终的解决途径是行政分散化,即将公共行政的职能分散于多个主体,培养、扶持政府之外的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并使其具有实施行政的主体性。这种行政分散化改变了传统政府垄断公共行政的局面,使得现代行政从政府的直接行政过渡为直接行政与其他非政府机构间接行政的并存。这一过渡促使国家这一原始行政主体之外衍生出许多新的行政主体。从直接行政——间接行政,从原始行政主体——衍生行政主体,不仅是现代行政的需求与行政分散化的体现;而且展现了现代行政主体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深刻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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