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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后“旧账”谁来埋单?
www.110.com 2010-07-06 17:23

  “我的女儿已经满17岁了,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医院应该履行为我女儿分配工作的承诺,现在却不认账了。”被医院拒之门外的廖光才无奈地说。

  17年前的一起,导致在医院产下龙凤胎的产妇和新生的男婴死亡,仅女婴存活。几经周折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在女婴满17岁后,由医院负责安排工作。17年后,医院不愿再履行协议。

  17年的医疗纠纷

  今年4月底,廖光才的女儿满17岁了,按照当年他与昆明铁路中心医院(简称铁路医院)的约定,该由医院为女儿安排工作了。但现今的铁路医院早已改成了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主管部门由以前的昆明铁路局,变成了云南省卫生厅。

  廖光才的要求自然是碰了一鼻子灰,省第三人民医院不愿再承担这一“陈年旧账”。

  这起医疗纠纷缘起于1992年。当年4月16日,廖光才的妻子陈丽仙到铁路医院生孩子,被诊断为双胞胎,预产期为当年6月1日。其后,陈入住医院等待生产。

  4月28日凌晨5时,顺利产下一女婴后,因另一婴儿横位,院方给以剖腹生产,6时产出一男婴。由于陈在产后大出血,9时便死在了医院手术台上,4天后,男婴也死去。

  认为“妻子已经死亡,丢下一个孩子,自己无力照养”的廖光才,把女婴放在医院里便离去了。5个月后,铁路医院以廖寄放婴儿,严重妨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把廖告到法院。

  由于发生纠纷地在铁路部门,该案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当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院方承认这是一起“医疗意外”,廖光才抱走婴儿,医院一次性补偿给他1500元。但其中有一条约定:“本案的医疗纠纷以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终结。”正是这条约定,致使廖光才以后无法再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后,廖光才认为,妻子的死因是由于医院延误诊断治疗造成的,要求进行鉴定。1994年2月28日,铁路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给出了一份鉴定意见,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定为医疗缺陷。

  在被定为“医疗缺陷”之后的1995年1月27日,廖光才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将本属于铁路部门广通房建段工人的廖光才,调入铁路医院杨方凹门诊部工作,并将其女户口迁到杨方凹地区,同时一次性经济补偿7000元。该协议书后经盘龙区公证处公证。

  然而,事件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廖光才说:“后来我查阅时发现,医院篡改了其中的一些内容。”于是他再次找到院方协商。在1996年11月27日,铁路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其中这样描述,关于陈丽仙医疗纠纷一案,医院有一定的责任和过错,因为医院改病历,所以这两起医疗纠纷不是医疗意外,也不是医疗缺陷,而是两起医疗事故。

  此后,在1997年2月20日,铁路医院给廖光才之女一张免费医疗凭证。内容为“16岁之前(含16岁),此女在该院辖区医疗单位给予免费医疗”。同年5月,铁路医院医教科主任张芝金代表医院与廖光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廖光才之女17岁后,由医院负责分配工作。

  17年后谁来埋单?

  2006年后,廖光才曾想通过司法途径和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当年的医疗纠纷,但都宣告失败。

  近日,他和律师再次来到了省第三人民医院。但该医院医务部明确表示,当年的医疗纠纷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过,不再重新处理,至于为他女儿分配工作的事,由于昆明铁路局把医院转给省卫生厅时,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都由昆明铁路局解决,现在只能去找昆明铁路局协商处理。

  6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省第三人民医院,医务部蔺主任说:“该医疗纠纷已经法院解决过,本医院不再处理。”

  当提到为廖的女儿分配工作的事时,蔺主任的回答是:“我们不接受采访。”

  下午,记者来到昆明铁路局,宣传科科长杨有忠看过材料后说:“当年发生医疗纠纷时,我还未参加工作,近几年来,廖光才也没有到局里反映过,也不知该事件由铁路局的哪个部门处理。现在医院已于2006年转给了省卫生厅管辖,最好去找医院较为妥当。”

  他说,是否有协议约定由昆明铁路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码事,只有调查后才能知晓。如果有结果,他会通知记者再作采访。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没接到昆明铁路局的回音。

  6月18日下午,省卫生厅医管处谭晓明说,在他接触的医疗纠纷的案子中,从未出现过多年以后安排工作的情况。在他的记忆里,昆明铁路局把铁路医院交割给省卫生厅时,也没有移交过这件案子。

  他坦言,安排工作的事,已经超出了医疗纠纷范畴,现已是一件民事纠纷,最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龙华分析说,本案中,不管是医疗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双方签订分配工作的补充协议并未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在此方面,国家也没有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这个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他还表示,本案中,医院在改制时,实行的是总体移交,并未经过破产等相关程序解散,尽管现在医院名称改变了,主管部门重新更换了,但它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主体还在,况且,在签订该协议时,院方签字的人所代表的是医院而不是个人,在签字时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而分配工作这件事,也在医院的能力范畴之内。所以,医院就应当履行义务,为廖之女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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