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标投标 > 采购招标 > 采购招标办法 >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2 17:06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正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更正《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改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29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正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招待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更正为“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