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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一)含义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即“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制度是一种在资本市场完全开放之前,允许经过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化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直接投资于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可见,该制度是一种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经济体中实现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现实选择,体现了证券市场开放过程的渐进式策略。

  QFII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条件、审批登记、投资比例、额度限制、投资对象、交易框架、资金汇入汇出控制等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修改,QFII制度可以比较灵活地根据实施情况对证券市场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减少开放对国内经济的冲击。这种制度曾被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前采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印度、巴西等。我国也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拉开了我国QFII制度的序幕,使我国证券市场开放迈入了实质性阶段。

  (二)法律框架

  1、资格条件与审批登记。

  (1)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包括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和对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具体要求两个方面。总体而言,应重点引进资产规模大、经营年限较长、经营业绩优良、经营行为稳健、具有国际业务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原因在于:其一,资产规模大的机构更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故投机性较小;其二,对大资金的监管相对容易 ;其三,只有经营年限较长的机构才有成熟的国际业务经验且有历史经营业绩可以查找。我国台湾地区在实施QFII制度之初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做出了限定同时设定了一定条件。比如只允许银行业、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台湾证券市场,外国证券商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则禁止准入,1993以后才允许证券商入市、1995年以后才陆续向外国政府投资机构、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开放其证券市场。具体要求是:外国银行,要求总资产排名世界前500名、持有证券资产3亿美元以上;外国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业务10年以上且持有证券资产5亿美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成立满5年且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5亿美元以上。

  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了申请为合格投资者的实质性条件,包括:(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2)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我国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设定的准入条件并不局限于其资产规模等经济指标,而是同时着眼于风险结构、从业资格、经营行为三方面的适法性,并且强调了投资者母国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要求母国政府承担相应的监管及合作的义务,相比单纯的“数字条件”使得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更具安全性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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