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8)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又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只允许通过投资于基金的途径间接入市,尚不允许购买股票和债券。而《暂行办法》则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A股、可转换债券和普通企业债券,这一规定虽不违反国民待遇的要求 ,但显然给予了QFII相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会改变内外资的实质性竞争条件。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放开内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范围限制。
(二)运作风险
以下将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探讨QFII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已于2002年11月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国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法律障碍的撤除。结合QFII制度的建立,境内资本市场已经向外资实现了全面开放,境外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条渠道进入境内资本市场。同时,业务多元化发展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产业资本已经日益紧密地同金融资本结合在一起,不少企业集团在经营实业的同时还涉足了银行、证券、保险以及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
在这种背景下,同一外资就可能以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身份进入境内资本市场,一是可以以实业集团的身份受让国有股、法人股;二是可以以其金融子公司的身份申请QFII资格直接进入证券二级市场。
外资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是有其法律上的诱因和经济上的动因的:
1、 有利于外资规避管制更易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收购方拟持有超过30%的股份时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收购要约。假设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则外方只有承担收购全部股权的风险才能获得实际控制权。但是,如果外资同时又设立一金融子公司并以QFII资格进入证券二级市场的话,就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稳妥地获得最高10%的股权,所以外资可以在不触发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况下,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一过程不仅变得相对容易,成本也相对较小。
2、有利于外资在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获利。
外资在一级市场上获利可以通过新股发行、配股、股票增发等再融资手段获利。当外资先以非流通股股东身份获得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然后以QFII身份进入二级市场时,由于QFII的选股策略对市场有相当的号召力,其所选股票经常成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者效仿的对象,这有利于提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从而提高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并且大大改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环境。
当外资先以QFII身份进入二级市场,然后再以非流通股股东身份获得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则其在二级市场的仓位将获利。外资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后,往往会对其输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上市公司的质量可能会得到提高,这样该上市公司股价会有所上升,从而使得QFII前期买进的股票获利的可能性非常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外资有理由以双重身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这虽然有利于提高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活跃性、有利于减少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但仍会产生以下一些风险:
1、股价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很大。
虽然单个QFII只能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但是考虑到目前境内尚有65%左右的股票不能流通,因此,QFII实际可以持有的股票可占总流通股的25%,高的可以超过50%.因此它对市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利益的驱使下,它有可能操纵某些股票的价格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中获利;或者可以抬高股价,从而使和它有着利益关联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获益。
2、出现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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