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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18)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目前为止,如何有效进行停业整顿这一行政措施,没有更多可借鉴,虽然有大连证券被停业整顿的先例,本人认为大连证券被停业整顿完全是由于证监会在解决问题证券公司的初期,没有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的误用。停业整顿应更多的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证监会不宜过多的插手。如果证券公司在停业整顿期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社会风险和系统风险进一步增加,则应该责令关闭,进入托管清算。
停业整顿这一行政措施的含义和具体内容也是十分值得研究的。本文认为停业整顿,就是停止营业,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人员,财产等进行从新安排,消除公司的风险。虽然《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都有停业整顿的规定,银行可以停业整顿,保险公司可以停业整顿,但证券公司就不能停业整顿,如果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怎么办,证券公司的客户怎么办?我认为停业整顿换成整顿或重整更好一些。另外,从大连证券停业整顿的实践来看,停业整顿工作组和接管工作组的组成、职权没有实质的差别,仅仅监管措施的名称不同而已。本人认为,停业整顿工作组应该由证监会代表、债权人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职权是督促和指导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的重组公司,早日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不是代替证券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二)停业整顿和托管的联系与区别
虽然停业整顿和托管都有恢复问题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但是两者的区别较大。停业整顿更多的体现一种市场机制,一般用于不太严重的问题证券公司,一般为暂时的支付风险,而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靠证券公司通过变卖劣质的非盈利资产,保留优质的盈利资产 或者借用外力进行重组,从而恢复正常的经营。被责令停业整顿的问题证券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层,如果不是违法严重或者经营能力不足,不应该停止他们经营问题证券公司的权力,因为他们对问题证券公司的业务熟悉,更了解问题证券公司的弊病,同时由他们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也可以为证券公司节省由他人经营问题证券公司的费用。

三、托管和撤销的关系
证监会做出撤销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仅仅适用于《关于撤销鞍山证券公司的决定》(2002年8月6日 证监机构字[2002]236号),而其他证券公司的退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05年修订前)的201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究其原因有人认为:鞍山证券是由中央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1997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心清理一些在1997年银证脱钩过程中未完成脱钩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因为过去债务负担沉重——原则是能救则救,整顿后,再移交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对那些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的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都采取“不接受”的政策,因此证监会并没有真正接受鞍山证券。在关闭鞍山证券公司时,证监会比照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其做出撤销的决定,并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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