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20)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二)撤销与责令关闭之间的关系
2003年4月3日,证监会根据《证券法》(1998年制定)第201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取消大连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大连证券公司成为第一个被证监会“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责令关闭”指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终止其经营活动。责令关闭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的“撤销”相近,有人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撤销市主管部门的措施,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包括清理资产、负债,甚至排除司法程序,一直组织完成公司最后的解散,注销。而责令关闭是监管部门对被监管者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承担的责任是化解社会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7条,181条,《证券法》(1998年制订)56、193、199、201条,新《证券法》211条 和219条 对责令关闭作了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关于责令金融机构关闭的任何规定,而撤销在《证券法》153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211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责令关闭也可以使用撤销,因为这一条规定的情况明显包含于135条的规定之中。219条虽然证券公司超过业务许可,可能做出撤销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但是证券公司超过业务许可经营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也属于135条的规定。这又出现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撤销,什么时候适用责令关闭呢?为什么责令关闭仅仅在《证券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呢?我认为撤销和责令关闭作为证券公司解散的原因,具有相同的涵义。
(三)撤销和托管的联系
问题证券公司的各个处置方式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互相联系的。托管人托管问题证券公司,保持问题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控制金融风险,为问题证券公司的顺利地被撤销做准备。但是应当注意问题证券公司撤销过程中的行政清算和托管的不同分工,托管组在托管问题证券公司期间应当配合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如提供问题证券公司的账本,协助清算组调查被挪用的客户资金、违规发行柜台债,违法担保的情况等。但是登记债权,收集、整理、变卖和分配财产的事项,应该由清算组来完成。
第五章 关于托管的若干建议
一、尽快出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一)规定证券公司托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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