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胜诉偃师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案(3)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再次,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被告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及实施的暴力殴打行为,均为实施终了的事实行为。原告起诉后,被告认识到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即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原告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使原告在经济上得到赔偿,在精神上得到抚慰,达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被告主动赔偿,原告同意,符合这一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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