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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我们梳理的这种关于合法秩序的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当前的社团是如何存在和运作的。我们从许多方面都可以看到,中国当前的合法秩序是复合的,是多样性和多元性并存的。

    从时序来看,新生的、存在已久的与往昔的规范并行于世,一方面不断有新的规范产生或被制定出来,例如新颁行的有关社团活动的法律、条例;另一方面,在作为改革对象的既有规范中,一些被放弃了,但一些仍然在延续;更为复杂的是,一些过去完全被否定并且在社会中一度消失的规范现在又复兴起来,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之有效。例如,民间走会,只要组织者按照老规矩举行仪式,老百姓就会承认其活动的正当性。这种时序上的复合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特性。

    从空间分布来看,以乡村为背景的活动与以城市为背景的活动所遵循的规范有差别,而城市中以单位为基地的活动与以街道为基地的活动所遵循的规范也不尽相同。

    从社会层面来看,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行政以及文化等领域从高度整合到相对疏离,自成布迪厄所说的那种具有一定的独立逻辑、规则的场域(布迪厄、华康德1998:134)。来源于一个领域的合法性不一定符合另一个领域的规范,村民按照传统习惯承认的庙会、香会不一定能够得到基层政府的承认;即使那些得到了基层政府承认的民间信仰组织也可能没有履行法律手续。正是由于当前的合法秩序或秩序的合法性是依赖场域的,社团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就必然是复杂的。

    中国当前的社团的合法性资源除了法律,主要还有政治、行政和社会文化传统。一个社团可能只在其中的一个领域获得了合法性,也可能在四个领域都获得了合法性。也就是说,一些社团获得了比较完全的合法性,一些社团只获得了局部或部分的合法性。这些领域在过去近20年里对社团的合法性要求是变动的,而社团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对这些领域的依赖程度也是变动的。在1989年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条例》颁行以后,社团的法律合法性才正式开始成为明确的要求,而在 1997年的社团清理、整顿和1998年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公布以后,社团的法律合法性终于成为硬性的要求。在法律合法性的强制性逐渐形成但还留有太大的余地的情况下,社团是通过满足政治、行政、社会文化的合法性要求而被纳入社会秩序的。因此,我们下面将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或社会文化合法性,呈现为与文化传统、社会习惯等组成的民间规范的一致)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来讨论社团组织者的生存智慧:利用局部的合法性得以兴起,谋求充分的合法性以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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