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案例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申(2)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方当事人依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被受理的,该当事人即不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权,并只能 作出与其申请仲裁时相一致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意思表示。否则,将出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自我矛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方当事人享有对仲裁协议效 力的异议权,其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