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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仲裁权与仲裁裁决的效力(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⑴北京总会依据1995年《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该案件,漠视了三个合同的一体性,将同属租赁法律关系的三个合同人为地分割开来。仲裁庭 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有意或无意地将租赁合同关系后来发生变更的事实排除在本案审理之外,造成了北京总会依据《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而享有仲裁权的假 象。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通过曲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还是将指向同一法律关系的三个协议认为分割,都无法掩盖北京总会对该案欠缺仲裁权的事实。

  ⑵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真正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深圳分会,只有深圳分会对本案才有仲裁权。

  ⑶北京总会与深圳分会同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事实也不能表明北京总会对该案有仲裁权。尽管北京总会与深圳分会同属一个仲裁委员会,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一总会、两分会的现实决定了二者仲裁地点上的巨大差异。而仲裁地点属于仲裁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 议里约定了仲裁地点,那么这一约定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双方约定地点的仲裁机构对案件才享有仲裁权。在本案中,只有深圳分会才属于 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地点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北京总会仲裁时,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对北京总会的仲裁权提出了质疑,指出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变更了仲裁地点,北京总会无权仲 裁此案件。但仲裁机构没有采纳该异议。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即仲裁机构能否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权异议,作出终局决定?仲裁机构的决定是否需要 说明理由?是否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似乎肯定了仲裁 机构有终局决定仲裁权异议的权力。但是这个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无法对北京总会的决定加以攻击,从而使北京总会顺顺当当地仲裁了 此案。这是发人深思的。尤其是当仲裁机构成为一个自收自支的民间机构后,仲裁机构的利益驱动有可能促使其作出非理性的行为,争夺仲裁权。可以考虑引入司法 监督机制,设置一种救济程序,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所作的关于仲裁权异议的决定时,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决定。

  四、本案仲裁裁决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机构对于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 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 作出的裁决不仅对仲裁机构本身产生拘束力,对于双方当事人也有约束力。

  但是,我国仲裁法还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依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该仲裁裁决即丧失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那么,如何识别一项仲裁裁决有效抑或无效呢?民事诉讼法217条、260条和仲裁法58条、63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⒈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⒉仲裁机构对于裁决的事项具有仲裁权;

  ⒊仲裁程序合法或与仲裁规则相符;

  ⒋被申请人得到了公正的仲裁程序保障;

  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没有隐匿或伪造情形;

  ⒍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⒎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凡是一项仲裁裁决不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能被法院依申请或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由此使该裁决失去法律效力。

  判断本案中的两份仲裁裁决有效与否,同样不能离开上述法定标准。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两份仲裁裁决中,北京总会作出的裁决不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基础之上,并且北京总会对于裁决的事项也欠缺仲裁权。基于这两点理由,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北京总会对于本案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无效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五、本案应当如何执行

  本案执行的关键是,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与北京总会作出的两个不同裁决中,广州中级法院应当以何者作为有效的执行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217条、仲裁法62条),但这是以仲裁裁决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对于无效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仲裁法58条)或者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217条、仲裁法63条)。

  尽管本案出现了两个矛盾的仲裁裁决,但由于北京总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无效的,自然不能作为广州中级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能够成为本案执行根据的仅限于深圳分会作出的裁决。

  本案执行的具体操作步骤是:广州中级法院首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北京总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北京总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然后以深圳分会作出的裁决为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深圳分会作为当事人双方有效仲裁协议中被授予仲裁权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是生效裁决,广州中级法院可以此为执行根据,依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北京总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广州中级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定撤销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六、北京总会在本案中的尴尬处境

  尴尬之处在于:北京总会(99)贸仲字第4838号决定与其(2000)贸仲字第0084号中间裁定书自相矛盾。

  北京总会(99)贸仲字第4838号“关于X98375号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管辖权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决定”指出:⒈租赁合同中存在 有效的仲裁条款,对本案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北京总会对以总统大酒店为申请人、以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为被申请人的X98375号仲裁案具有仲裁管 辖权;⒉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不存在主体资格不合适的问题。

  但是,北京总会(2000)贸仲字第0084号中间裁定书却赫然指出:⒈本案的被申请人为杨光大先生。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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