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设仲裁证据保全仲裁主动提请的权力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与之相比仲裁法却未作类似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实际遵循诚信原则,隐藏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主动申请仲裁证 据保全,将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下去;仲裁面对如此尴尬的境界,却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请采取仲裁证据保全措施,坐失证据保全的良 机。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证据保全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并由仲裁机构转交给人民法院方可采取。
与我国立法相比,世界各国普遍都授予仲裁面对证据困境时,主动提请法院进行仲裁证据保全的权力。《韩国仲裁法》第九条(法院的配合):“当仲裁 员不能进行他认为对仲裁裁决必不可少的某项行为时,法院应在仲裁员或当事人的请求下进行此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瑞士联邦仲 裁协约》第27条(司法官厅的参与):“采用证据,由仲裁法院自己为之;某种证据调查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为之者,仲裁法院可以申请第三条规定的司法官厅协 助为之。”⑨
仲裁对庭审的驾驭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威信,仲裁审理案件时不只是单纯被动性的接受证据,也可以主动调取证据,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促 使仲裁顺利进行。在仲裁过程中,采取调查证据的方式又不能达到目的,必须采取仲裁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又不主动申请仲裁证据保全,仲裁将陷入证据困境,失 去了应有的仲裁驾驭能力。因此为增强和完善仲裁的庭审驾奴能力,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笔者建议我国仲裁法应增设仲裁证据保全仲裁主动提请的权力。
参考资料:
①《瑞士联邦仲裁协约》 中国仲裁网“仲裁法规”
②有关分类观点参见《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措施及其发展前景(二)》 作者解常晴 中国仲裁网
③《中国仲裁》2002年第四期《刍议国内仲裁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文的作者罗绪礼、戴峰提到在苏北一仲裁机构曾收到一标的较大的案件,当地法院得知后告知该仲裁机构不得收理此案,否则想个办法将此案撤了或宣布无效,后经过协调将此案给了法院。
④引自上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02年4月25日根据录音整理的材料。
⑤参见《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措施及其发展前景(七)》 作者解常晴 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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