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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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