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自收到本会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应当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未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重新指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同一名仲裁员,选定不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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