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少数民族文字书证,应当附有汉文译本。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组织勘验。
仲裁庭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的,可以委托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评估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指定鉴定、评估部门进行鉴定、评估。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按规定的期限向鉴定、评估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人提供鉴定、评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鉴定、评估报告副本,应当送交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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