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成立的,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最终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的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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