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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1年10月16日第十次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办理仲裁事件之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令别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会办理仲裁事件,经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而经仲裁人斟酌案情及当事人之便利,认为宜在(中国台湾以外)进行仲裁者,得在(中国台湾以外)进行之。

第四条 本会得就仲裁程序之进行,向仲裁人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仲裁人应独立、公正处理仲裁事件。

第六条 本会与仲裁人应就所处理之仲裁事件保守秘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令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仲裁人应依仲裁法相关规定负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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