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的;
4、正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行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有权终止该仲裁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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