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四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案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序、争议大小等情况决定。
- 上一篇: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