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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