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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