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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合同期限届满或解聘不到一年的;

(三)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到一年的;

(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存在回避事由的,可以书面向本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但应说明提出回避申请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本会工作人员认为仲裁员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向仲裁员本人或向本会主任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行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有权将该仲裁员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开庭审理在本会住所地进行。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开庭地点、经本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约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本委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在开庭三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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