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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规则38 正式有效的裁决文本应以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1)有递送证明的挂号信;
(2)当面送达;
(3)法律中规定的其它方式。
2.上段规定的送达,应在所有仲裁费用、仲裁员的花费和报酬都已全部支付后进行。
第五章 补充规则
附加译本
规则39 一方当事人提交给秘书处或仲裁庭的文件、证据或其它书面材料系用外语写成的,则需附上日文译本。但如果秘书处或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时,可以例外。
期限的宽限
规则40 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2.当协会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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