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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事业(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仲裁工作体制的创新源于仲裁人才观念的更新。过去我们曾把仲裁工作看得过于“神秘”,想到的只是依靠专职仲裁干部,依法组织“三八两高”专家办案。建立仲裁发展工作新体制是加快仲裁事业发展的组织保证,说到底是人才保证。组织一支庞大的从事仲裁发展工作的队伍,一无人员编制,二无经费支撑,三无办公用房。怎么办?为解决仲裁机构的延伸机制,向政府写报告,要人、要钱、要屋是不可能的。我们想,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全党、全社会的事业,既然仲裁机构是带有民间性质的仲裁服务机构,为什么不可以去启动社会力量办仲裁呢?!为什么又不能设法利用社会上宝贵的人才资源,组织一个热心仲裁事业的自愿兵团?!想通了这个道理之后,我们决心拓展视野,向仲裁机构外延扩张,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向社会谋求宝贵而又特殊的仲裁人才资源,组织一支来自社会、服务社会的仲裁发展工作队伍。

     社会仲裁人才资源是丰富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思想要解放,观念要更新,要善于发现、乐于聘用、精于组织。前几年,当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的时候,“一刀切”和“切一刀”的政策规定,一大批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处以上的干部,从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岗位上退休回家,“退养”起来,他们有的一时心里难以平衡,有的不习惯那种退下来的生活,为寻求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急需有一份力所能及的服务社会的工作。正在这个时候,武汉仲裁委抓住了机遇,经商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报请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全市范围内,从领导岗位离退休和刚刚“退养”下来的同志中选聘了100余名不在仲裁委拿工资、热心仲裁事业的老同志,组成了专施仲裁发展工作的“老来红”自愿兵团。通过他们的努力,仲裁委又在全市各区、街、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各经济工作战线、各大单位和各行业协会及各中介机构中聘请了500余名仲裁发展委员会委员及发展分会成员、仲裁调解员、仲裁信息联络员,并且明确了任务,建立了制度,广泛开展了宣传仲裁、引导仲裁、服务仲裁、提供仲裁信息的活动。至此,一支全方位、多专业、高素质的仲裁服务队伍基本形成。这支庞大的仲裁工作队伍,特别是仲裁发展委员会的12位主任,13个发展分会的主任和顾问、8个专业仲裁中心及其28个仲裁调解室的主任们,他们活跃在全市城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场经济活动的前沿,为推行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群众誉为武汉仲裁的“五大员”??普及仲裁知识的宣传员、规范示范合同文本的指导员、协调各方的联络员、重大纠纷的调解员,实践“三个代表”的服务员。实践证明,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仲裁工作新体制,为发展仲裁事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出路。武汉仲裁发展工作延伸机构在今年不足一年的时间里,自办、移送、推荐的民商事纠纷案1860件,涉案标的4?34亿元,在武汉仲裁委今年同期受案总数中形成了“半壁河山”之势,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

    二、服务领域创新是跨越式发展仲裁事业的战略选择

    在城建、交通战线,积极推进仲裁服务“一条龙”。在坚持创新,快速发展新思路的指导下,我们把过去的成绩作为历史的新起点。站在新的起跑线上,积极探索仲裁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服务的新路子。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城建、交通战线已成为仲裁服务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受理城建战线的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比例历年均在60%以上。但是,对整个城建、交通战线来讲,已经发生和有可能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还远远不到60%,尤其是涉案标的较大的纠纷,申请仲裁的就更少了。这对仲裁机构来说,在城建、交通战线所提供的仲裁服务,还远未达到全覆盖的要求,仍有“盲区”和“空白”,不客气地讲,还有“死角”,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们以房地产业为中心,对其“上游”产业和它的“下游”产业,进行了全面地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商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地合作关系,在土地有偿转让、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建筑招投标、工程造价、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销售、庭苑绿化、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买卖、房屋按揭贷款、家庭装饰、物业管理、供水、供气、供电等行业,以及公路、桥梁、市政、水利、堤防、园林工程建设和铁、水、公、空服务领域设立了仲裁延伸机构,形成了若干仲裁服务“一条龙”,扩大了仲裁服务领域,基本解决了仲裁在城建、交通战线覆盖的“空白”。

    其二、勇于探索仲裁服务新领域。我们在全面推行仲裁制度的过程中,对一些不敢涉足的领域,进行了很有意义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武汉近郊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随着集体经济规模不断增大,过去沿用的“二国营”的传统管理手段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近郊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过去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等实物资产不断转化为金融资产,如何处置这些转化了的集体资产,保证村民不失去长远利益的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随着“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的推进,失地后的农民成了城市中新的“失业群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难题,是城市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中心城区面积逐年扩大、人口急剧增加,在新兴的城区出现了“城中村”。“城中村”长期保留着村民自治组织建制,实行农村管理体制,“城中村”所在的街办事处又难以按城市管理体制实行管理,这种“二元”管理体制,谁也管不着,谁也管不好,造成“城中村”的城市建设、治安管理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影响了现代都市的形象。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创新,对“城中村”实施经济体制股份制改造,用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动近郊农村加快经济发展。仲裁机构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是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为“村民变股民”的改革提供“事前”服务入手的。“村民变股民”的关键环节在于通过审计、评估、核准村级净资产,搞好村民界定,安排好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制定股份分配方案,将这些重大问题提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将按比例划分给村民的股份量化到村民个人,经过村民大会反复讨论达成共识以后,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交村民大会采取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实行三榜定案。村民个人的股份确定之后,村民终身享有受益权。最后,村民将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向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该公司与持股村民按《合同法》确立的原则,逐个签订《持股合同书》。为了确保《持股合同书》安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合意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依法确认《持股合同书》的效力,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受理这类“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冲突的经济案件是有风险的,况且又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我们对是否受理这类案件曾有过短暂的犹豫,但并没有影响我们开拓创新的勇气。为了拓展仲裁服务新领域,我们坚持在实践中艰苦探索,在探索中勇于实践。我们认为只要坚持“不守旧、不越位、不违规、不违背当事人意愿,就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大胆地干”。仲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民事行为关系密切,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为这种改革提供仲裁服务。持股合同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各方当事人又合意达成了明确约定的仲裁协议,有合法合规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理应依法、依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所以,我们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大胆受理了此类案件,启动了仲裁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逐一确认了《持股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并根据《持股合同书》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签字生效后执行。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探索了一条仲裁服务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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