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持积极说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理由如下: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仲裁制度远比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要早。而仲裁的民间性行为在法律规范内,往往可以经济有效的化解大量争端,减轻法院和常设仲裁机构处理大量有关民间争端案件的压力,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民间临时仲裁的执行将大量增加,这将突显出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化问题上的缺陷。否定了临时仲裁这种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仲裁功能的全面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正常发展,缩小了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仲裁机构的范围,并与国际上仲裁作法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我国在入世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越来越多的各类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而且,既然我国已参加《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我国就应在《仲裁法》中对临时仲裁作出法律规定,以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其次,临时仲裁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弹性较大,形式多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再次,临时仲裁针对性强,时间短,费用低,经济实效,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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