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 果。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如果每一道考题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其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 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无论这种试题的设计者是我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外国公 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我国均有责任对此类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美国ETS诉新东方侵犯其有关TOEFL权益案
简要案情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简称ETS)成立于1948年,TOEFL考试由其主持开发。1988年至1995年,ETS分别在中国核准注册了746636、 771160、176265号“TOEFL”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分别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1989年至1999年,ETS将其开发的53 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成立于1993年10月5日,主要从事外语类教学服务。1996年1月,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一事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后新东方学校停止使用TOEFL考试资料,并主动与 ETS联系,商谈有偿使用TOEFL考试资料问题,但未获答复,遂继续向学生提供TOEFL考试资料。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对新东方 学校进行检查,并扣押了《TOEFL全真试题精选》等书籍资料。1997年2月18日,新东方学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了询问,并 出具了保证书,承认复制发行TOEFL考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的著作权,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1997年8月17日,ET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代理 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东方学校签订了“盒式录音带复制许可协议”和“文字作品复制许可协议”,许可新东方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 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对新 东方学校进行检查,并扣押了部分涉嫌侵权的图书。2000年12月25日,受ETS委托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在新东方学校公证购买了“TOEFL系列 教材”,包括:听力分册、听力文字答案、语法分册、作文分册、阅读分册、最新练习题选编第一册及听力磁带21盒。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东方学校侵害其著作权及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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