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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4)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辩称:上诉人没有拍摄电影的法定资格,不应享有小说《受戒》的电影拍摄权。被上诉人以教学为目的拍摄 电影《受戒》及在校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纯系学术活动,被上诉人将电影《受戒》送至该电影节参展不属出 版发行,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侵权根据不足,判令《受戒》只能在学院内使用于法无据,认定电影节组委会出售少量门票也与事实不符。要求 撤销原审法院有关被上诉人侵权部分的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著作权人订有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依合同取得了以拍摄影视的方式改编该小说的专有使用权。因为法律未对拥有此项权利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所以被上诉人 否认上诉人享有小说《受戒》拍摄电视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 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取得的专有 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排除他人以拍摄影视的同样方式使用小说《受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的规 定,目的在于许可学校为课堂教学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以保障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被上诉人系培养电影人才的艺术院校,其教学方式具有相对的特 殊性,练习拍摄电影应属于该校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被上诉人组织应届毕业生改编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其目的是为学生完成毕业作业及锻练学 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放映该片也是为了教学观摩及评定,均为课堂教学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被上诉人在上述范围内的行为系对小说《受戒》的合理使用,不构 成对上诉人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被上诉人携《受戒》一片参加朗格鲁瓦国际电影节,且电影节上放映《受戒》时的观众除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 生、教师外,也有当地公民,电影节组委会还对外公开销售了少量门票。对此,有法庭对参加电影节的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王传国、《受戒》一片导演邱怀阳的询问 笔录证实。被上诉人携影片《受戒》参加电影节,使之进入公知领域,超出了为本校课堂教学而使用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 的对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给上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构成侵权。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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