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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交通事故中被告的求偿权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月20日,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油墩街镇往田畈街镇方向行驶。由于车速过快,加之道路崎岖,王某与迎面驶来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陈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紧急救治,王某花费医药费7000余元,陈某花费医药费3000余元。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车速过快、无照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逆向行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县交警大队就赔偿问题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6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被告陈某的违章驾驶致使原告王某的人身受到侵害,陈某应当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通常被大家忽视的问题是,本次交通事故中另一名受害者陈某的损失由谁赔偿? 

    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联系。本案中王某明知道路崎岖仍行使较快,且又是无照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责任分担比例上略轻于陈某。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王某的行为已充足了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王某提出反诉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也有人认为,在原告的本诉中法院已将原告自身的过错考虑在内,并依法减轻了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告无权再向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提出的是,该条规定的减免仅在责任分担比例上得以体现,而没有涵盖对被告方损失的赔偿问题。例如上例中,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那么王某所受损失的其余30%即为对陈某责任的减轻。而陈某所受损失只有通过对王某的反诉才能得以实现。当然在反诉中按照本诉的责任划定,王某仅需对陈某所受损失的30%进行赔偿。 

    司法实践中,不少原、被告负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由于不了解法律或自觉理亏,没有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明确,能否提起反诉不在于被告损失的多少或者责任的大小,而在于原告方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交通事故中双方均负有过错,则被告就保有反诉的权利。在此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时,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调解,或在判决时一并折抵。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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