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一起全面保护未成年继承人权益的成功诉讼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张珍、李兰、王洁诉刘红继承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
基本案情]19871月王平与董玲结婚,同年101日生女王洁。20011220日董玲病亡,双方共同财产未分割,由王平掌管。2003101日,王平与刘红结婚,此后王洁与王平和刘红共同生活。2004126日王平病亡。在本案涉讼前王平与前妻董玲的共同财产、王平的个人财产、王平与后妻刘红的共同财产均由刘红掌控。

         2005
626王平母亲张珍以刘红为被告,请求分割继承其子周平的遗产。同年725日,受案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平之女王洁、王平前妻董玲之母李兰存有利害关系为由,通知该两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此时王洁尚差二个月零六天未满18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有三个,一是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王洁参与诉讼的方式问题?二是如何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的问题?三是如何合理公平地确认分割二次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针对这三个问题吕淮波律师做为王洁的咨询律师(王洁应诉前)和诉讼代理律师(王洁以适格条件应诉后)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有理有据地向受案法院阐明了意见,其代理意见不仅全部为法院采纳,而且也为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认可,取得了对王洁公正有利的判决。


    下面对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详细介绍并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在遗产继承上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其参与诉讼的方式问题。


    本案受案法院在发出《追加原告通知书》后发现,此时距王洁满十八周岁尚差二个月零六天,其不具有法定的诉讼行为能力,应由王洁的法定监护人即已与王洁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刘红,以王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王洁诉讼,主张并监管王洁应得的遗产份额。但刘红若代理作为原告的王洁诉讼,将发生诉讼主体身份的混淆和矛盾,且王洁是基于对生父王平再婚择偶的尊重而与刘红共同生活的,双方间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时间只有一年两个月并不稳固,更为重要的是两人对本案涉及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遗产确认和分割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王洁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刘红代表她的利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王洁参加诉讼的方式问题。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既然王洁与刘红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第一款关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的规定,确认刘红是王洁当然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包括了对王洁成人前的人身监护和其财产的监管。基于刘红控制、监管王洁应继承的遗产具有合法的理由,因此在本案中不应追加王洁为本案原告,只应解决其他两原告与刘红的纠纷,并在判决中确认王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刘红监管。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的适用有法律依据,是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正常情形下首选做法。但就本案而言,在明知刘红与王洁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并不长,两人在对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遗产确认、分割问题上又存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且已有相当认知能力的王洁又不同意刘红代表自己的利益应诉的情况下,按第一种方法行事显然不利于对王洁利益的保护,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维护弱势者权益的法的精神。如何解决此问题?可采取的做法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律所列的后于未成年人父母可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人,向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未成年人近亲属中重新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重新被指定或者被法院判决确定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参加诉讼。


    吕淮波律师所持的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的出发点是正确的,提出的具体方法对于解决本案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解决那些年龄尚小,还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遇到的类似本案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参考意义。但目前适用这一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下同)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且在未成年人父母生存期间并且具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唯一法定监护人。 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规定。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按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关系密切并经有关单位、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显然第三款规定的指定监护是针对依据第二款规定担任监护的人有争议而言的,而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异议的,不能依据此款的规定申请指定监护。持第二种意见的人依据此款的规定,认为相关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做为监护人提异议并可申请指定监护,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误所致。


    那么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角度言,法律该不该就对未成年父母(尤其是继父母)作为监护人而发生的争议,作出同样可以申请指定监护的规定呢?联系到本案作为未成年人的王洁遇到的问题,吕淮波律师认为不仅应该,而且必须。但在立法未作出规定前,通过申请指定监护或者通过诉讼改变监护,取消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是无法律依据的。


    那么排除了此方法的可行性,怎么解决王洁参加诉讼的问题呢?鉴于在本案中王洁距受案法院通知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时,差两个多月即满十八岁,受案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将此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并据此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待王洁满
18岁后再恢复诉讼,并让王洁直接以其名义参加诉讼。

    最后受案法院在征求了各方当事的意见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裁定中止了诉讼。在王洁年满
18岁后的2005125日通知恢复了诉讼,已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王洁以其名义委托吕淮波律师作为代理人,并与代理律师共同到庭参加了诉讼。由此实现了全面反映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请求,实现自己的权益的愿望。
(未完待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