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110网律师
徐某是深圳XX翔电子有限公司的开发部技术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2001年,公司为了提高生产力,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于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制订系统的评估制度,对每个员工进行严格的岗位绩效评估,以决定员工的奖金、工资水平,同时对于绩效不合格的员工,给予再次评估的机会,如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则公司采取辞退措施。2002年12月,徐某因两次绩效评估未合格,被公司以绩效评估不合格、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以徐某工作能力不能达成公司要求,依公司制度解除合同,责任在徐某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XX翔电子有限公司依《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法》的规定只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深圳XX翔电子有限公司提前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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