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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工资、资金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08-2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代 理 意 见
新城区劳动仲裁委: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定我担任其代理人。开庭前,我认真听取了申诉人陈某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已经有了基本了解,现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诉人请假半天,被申诉人即以申诉人旷工半天为由停止申诉人的工作,并进而提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违反了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一年多年以来,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不仅没有旷工记录,而且请假都很少发生。申诉人在单位工作不仅能完成本职工作,而且每一个季度都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917日申诉人请假关天,被申诉人便在事后以旷工半天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停了申诉人的工作,进而告知要与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是违约行为。
二、被申诉人不按时向申诉人支付9月份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诉人有权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诉人1010告知申诉人要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去后愿意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却不为申诉人结算。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诉人应于1010当天向申诉人支付9月份工资。被申诉人既不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又不向申诉人发放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诉人有权依据该法第第3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依法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应补发所欠申诉人的9月份23天工资共1384元。
    三、被申诉人应支付停止申诉人工作至申诉人提出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这1个月期间的生活费。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提供工作岗位,被申诉却以申诉人旷工关天为由停止申诉人的工作,既不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又不让其工作。被申诉人应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向申诉人支付停工1个月的生活费用。
四、被申诉人所欠申诉人20091月至8月这8个月奖金1万元,在申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应予以支付。
五、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提供的试用期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被申诉人应依法补差所欠申诉人的试用期工资。
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1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之规定,应视为被申诉人与申诉人于2008715所签订了的协议是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其余的10个月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正常用工情况下的工资,即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10个月试用期的工资补差8250元。
六、申诉人依法解除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工作一年零两年多月,依据该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相当于1个半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等的规定,亦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基于被申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请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齐伟
                                       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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