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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被告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贾霆律师
20086月,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接到法院了送达的传票,据说有个四川地震灾区的民工把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委员会支付其劳动报酬两万余元。按说,拿出两万余元对于这个正处级行政机关来说并不是什么大事,何况眼下正值抗震救灾时期?但是,这个案子却让管委的领导感到蹊跷:我们单位是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占有国家编制的,从来没有雇佣过民工呀?是不是告错了?
办公室把材料转到了法务部门。作为该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出庭应诉是我的份内职责。为了搞清楚案情,我驱车来到承办此案的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从办案法官那里,我拿到了该案原告所写的《起诉书》副本。
原告诉称:我叫刘文宇,40岁,是一个来自四川绵阳市的农民。2000年,我随老乡一起来到北京打工。经人介绍,我受聘到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工作并担任电工,负责维修、维护朝阳区迎宾路两侧的景观灯饰,每月工资1500元。到了2005年,该中心的齐主任告诉我们说我们单位已被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接管,该委员会财务把工资发给齐主任后再由他转发给我们。200678月份,齐主任通知我暂时放假,等候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安排工作。直到上个月,我找到齐主任索要一年零四个月的劳动报酬,他告诉我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至今也没有把这部分工资划拨到他那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约定支付我工资21000元、违约金5250元,合计26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带着这份诉状回到管委,马上到办公室对刘文宇所主张的情况进行核实。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回事儿。经过与下属的十几个科室核实,终于从隶属于该委员会的一个叫市容景观中心的事业单位负责人那里查到了相关信息。原来:朝阳区在本世纪初确实曾存在过一个叫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机构,刘文宇所说的齐主任本是该中心的副主任,不属于在遍人员。该中心唯一一个在编的是卢主任,他后来被调到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担任副处级调研员。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辖区内街道两侧的路灯维护,后来因朝阳区机构调整,这个机构被精简掉了。原属于它的一部分工作内容被划归到区市容景观中心。但是该中心并没有接管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人员,齐副主任自己成立了一个民营企业——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后来,区市容景观中心与齐的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把路灯维护的工作交给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完成,区市容景观中心每年向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十几万元。根据刘文宇所说的情况,他应该是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了解清楚上述事实后,我代理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材料。我们提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从未与原告形成过劳动关系,事实上根本不认识原告,更谈不上曾给其发放工资之说;但是,为了对原告负责,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我单位愿意帮助原告查清事实,理顺其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提供索赔的证据。
开庭那天,原告对我方的态度并不认可。但是,除了他向法庭出示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于20003月为其颁发的《工作证》外并无其它证据。于是,我向法庭阐述了我的代理意见:
一、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一年零四个月工资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其说法;
二、如果原告主张属实的话,那么本案应是劳动争议纠纷而不是原告起诉的欠款纠纷,按照《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程序,即在想人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本案原告未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现在既然已经受理了,那么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审判员听完我的意见后宣布休庭。三天后,法院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经过法官做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诉。
我刚想为这事松一口气,不料,一个星期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又接到了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发来的通知:刘文宇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一、确认其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看着手里的这份《申请书》,我既为这位民工大哥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反复纠缠感到无奈,同时又为民工们终于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而感到欣喜,至少,这要比爬到楼顶讨薪的方式进步多了。尽管这个武器使用的还不是那么熟练,以至于枪口瞄向对手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偏差。没关系,让这个案子给他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吧。
仲裁案件开庭时,刘文宇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他身怀六甲的妻子代理参加。刘文宇本人则回到了四川老家,去维修在地震中损坏的房子去了。得知这一情况,我心里忽然涌起一阵酸楚,我想:如果他告的是我本人,真不知道我能不能把这个案子坚持到底?
然而,在这个案子里,我不是当事人而是被申请人委托的律师。律师的天职不是做慈善事业而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一切合法利益。
刘文宇的妻子杨小芬向仲裁庭陈述:对于被申请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诉讼阶段的说法仍不认可,申请人从未听说过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齐主任原来任职的原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属于行政单位,他怎么会到一个公司当法人代表呢?
轮到我方答辩,我除了向仲裁员表达曾经在诉讼程序中阐述过的意见外,还提出: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说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关系;二、自20068月以来,申请人从未向任何单位主张过权利,至今已经两年,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刘文宇提供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工作证》,用于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遂于2008923日作出裁决:驳回刘文宇的申诉请求。
依据《劳动法》,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刘文宇一方始终没有起诉。这个裁决当然就生效了。
按理说拿到这个结果,就表示我的努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我一想到刘文宇妻子在领到裁决书时那种失望、无助的眼神,我的心就禁不住发抖。唉,我也是来自农村的外地人,虽然在被普通人眼里,我已经迈入了城市白领阶层,但是我自己始终清楚:我骨子里面依然是个农民,城市的繁华与喧嚣始终无法拉开我与农民之间的距离。
案件结束后,我把看到、想到的一切都向管委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既然区景观中心已经把劳务工程款拨付到了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们不但不向自己的员工支付工资,反而挑动员工上访、告状,这样一个没有诚信的公司,管委还有必要继续与它合作下去吗?
值得欣慰的是,管委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慎重考虑,最后由主管领导出面,向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尽快支付民工工资,管委将不考虑续签以后的工程合同!
半个月后,我打通了刘文宇妻子留给我的电话,她告诉我,工资已经拿到了,一分也不少。政府没有欺骗我们,那个公司确实存在,我们告管委确实不对,不好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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