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称:本人自2006717日在被申请人某电机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支付违约金十万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过任何培训。申请人于20087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被申请人答复让申请人赔付违约金。而且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20087月的工资。申请人请求:1、依法裁决关于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无效;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3、被申请人支付20087月的工资12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辞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有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条款是有效的。申请人如在没有赔付违约金前提下辞职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被申请人认可20087月工资未发,被申请人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同意为申请人调换岗位希望其继续回单位工作,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671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6717日至2009716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企业对员工提供培训……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因乙方(指申请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向甲方(指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约赔偿金十万元。”20087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坚持工作至87日。被申请人因违约金问题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不同意申请人的辞职请求,亦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申请人20087月在岗上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资。庭审中,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传授的操作方法、技术技巧经验等属于培训内容,但未产生具体培训费用。
    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要求赔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无效约定,因此,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申请人已于离职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人20087月在岗上班,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7月份的工资。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且实际产生培训费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主张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专项培训,也未实际产生培训费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属无效约定。由本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约定,否则即为无效约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