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手存款没了 银行要赔
发布日期:2011-03-27 作者:110网律师
银行卡内的存款莫名其妙地不翼而飞,2万多元的存款只剩33元,谁来负责丢失存款的责任?原告时某与被告某行某支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时某将被告诉诸某法院。
2009年2月6日,时某在被告的包公路分理处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并在卡中存入人民币27000元。2009年2月21日,时某到某市北一环路某ATM机取款时,ATM机提示余额不足,经查询卡内余额只有33元。时某立即赶到开户行柜台打印账户明细,明细单显示,2009年2月16日,卡内存款被他人从农行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支行金凤分理处分11次取走。当日,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时某认为,他与某某支行建立了现金存储的合同关系,其所有的ATM机作为营业场所,且以内部联网的方式对外进行现金存取有偿业务,其应该负有安全监管的责任。自己存款的丢失,是因被告对其营业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监管措施不力,技术上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所致,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时某提交了借记卡一直在他手上且2月16日其在某市的证据。被告某行某支行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己方人员对存款的减少无过错,且不排除原告时某在异地取款后再携卡返回本地或指使他人在异地取款再将借记卡送还后向银行主张存款丢失的可能。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时某的借记卡在2009年2月16日尚未丢失,其对借记卡账户存款短缺不存在过错,银行对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在存款发生无故短缺时,银行应对账户存款短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中国某行某支行向原告支付26967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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