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要求加班工薪(加班费)的劳动仲裁宝典(仲裁须知)

发布日期:2011-06-01    作者:张峰律师
在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又名凯文劳动争议自诩中心)的所代理的案子中,要求加班工资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可大家对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数额,如何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和举证,好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导致最后的败诉。下面就加班费的劳动仲裁中所涉及的问题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参考:

   
我们先看一下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的规定中首先明确了3种加班情形: 超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该法条还明确了3种加班情况发生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休,具体如下:
    
超时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休息日加班: 必须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应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实践中,好多企业单位通过补休或者通过抵消请假来处理加班,在超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违法的,和不正确的,这个需要大家注意.

    
一:如何计算加班工资问题

    1
.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2.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20081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3.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
,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   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理要求加班工资案件的做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
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 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
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 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
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条谈过了,这里就不说了.  

     
在一些不正规的企业里,加班均采用口头的通知,发生争议后,单位则矢口否认,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好多劳动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证人或者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则是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只有证人证言,录音等,在对方否认的前提下,一般很难被采信.所以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取证和质证则是至关重要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张峰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