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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110网律师
董某某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董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通过庭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丁宁所有的豫NTE335号出租轿车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被告丁宁提交的豫NTE335号出租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一份,可以证明豫NTE335号出租轿车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身故伤残责任限额8.5万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0630日至2011629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二、原告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在本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乘客向承运人支付了票款,乘坐被告李坤军驾驶的出租车,双方依法成立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李坤军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又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李坤军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李坤军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体现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体现的是承运人对乘客人身安全责任和乘客财产的安全责任,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将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即在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李坤军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在运输途中身体遭受伤害,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所以,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依法享有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豫NTE335号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坤军依法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李坤军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董某某受伤住院,住院49天,支出医疗费用24276.8元,住院期间由原告董某某的妻子秦秀兰护理,后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董某某的伤残已达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夏公交认字【2001】第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被告李坤军负主要责任,机动三轮汽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原告董某某作为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在作出事故认定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丁宁(车主)及李坤军要求赔偿,而遗憾的是被告丁宁及李坤军一直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告享有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NTE335号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四、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内居住,并且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董某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一直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锋信用社工作,其工资由中锋信用社支付,且原告及其家属一直在夏邑县力达小区居住已将近两年。所以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内居住,并且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保镇大鹏酒店出具的原告之子董雷鸣在其公司工作的证明及房子交与原告董某某居住看管的证明与本案无关。代理人认为,这两份证明恰恰证明了原告之子董雷鸣经常在外打工,其在力达小区购买的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看管,这符合人之常情,也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经常在城镇内居住,被告保险公司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五、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原告的伤残鉴定书是以原告在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例、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为依据,并且鉴定结论与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相互吻合,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鉴定书系单方委托,与事实有出入。代理人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视为对该鉴定书的认可,其辩解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原告要求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请参见提交的董某某案赔偿详单。
综上所述,被告丁宁所有的豫NTE335号出租轿车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内居住,并且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也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词,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张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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