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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者违约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售房者违约被判赔6.4万元
  海口一购房者遭忽悠,状告卖方获得法院支持
  本报讯 海口市民陈娟女士,以28万元的价格和另一女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并约定部分房款到位后应在一个月内给她办理房产证。陈女士没想到对方一拖再拖。超过约定期限3年,陈女士才拿到房产证。在此之间,陈女士还收到了卖房者丈夫的赔偿承诺,但没有收到赔偿款。在办理好房产证后,陈女士以卖房者丈夫的承诺书为凭,将卖房者夫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万元,并返还办证费用。通讯员 李明建 段亚娟 记者 刘江浩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协议
  陈娟是海口一家单位的员工,她打算在海口购买一套房。丛晓娟家住海口,在海府路有一套房屋,她打算将自己的房屋卖掉。
  2006年底,陈娟和丛晓娟签订的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1.丛晓娟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海口海府路某大厦1602房以协议价28万元转让给陈娟,且这28万元当中包括过户的全部费用。2.房屋过户期限为丛晓娟收到部分房款起1个月时间;丛晓娟要保证该房产的过户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还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陈娟将总购房款的一半(14万元人民币)汇入丛晓娟的账户。另外的14万元,双方约定陈娟先汇入中间人账户,等到这套房屋全部过户到陈娟名下后,由中间人再把这14万交给丛晓娟。
  售房者承诺迟迟未兑现
  协议签订的第二日,陈娟就将14万元的房款交付,并拿到丛晓娟出具的《收条》一份。协议签订后第六日,陈娟再次交付14万元购房款,并拿到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一份。让陈娟没有想到的是,一直等到200741日,丛晓娟已经把房屋交付给她使用,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间,丛晓娟的丈夫赵大伟出具的一份承诺书称,他愿意承担1万元的补偿金,承诺在20078月前把房产证办好并承担相关费用。可是,到了20079月,房产证还是没有办理下来。于是,赵大伟再次出具承诺书:本人因房产证拖延时间过长,愿意承担2万元补偿,并承担前期的物业费。20101月,陈娟终于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买房者状告售房者夫妇
  去年11月,陈娟就此事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陈娟向丛晓娟、赵大伟索赔房产过户费3.4万元、物业费1800元,以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人民币6.6万元。美兰区法院根据丛晓娟和赵大伟的结婚证、房屋买卖的《转让协议》等材料,认定了相关事实,并支持了陈娟的诉讼请求。日前,美兰区法院就此案下达判决书,判令丛晓娟、赵大伟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娟房产过户登记税款等合计34765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夫妻共同债务
  应该一起清偿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涉及的债务虽然是被告赵大伟个人对原告陈娟作出承诺而形成的,但是由于该债务是因被告赵大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而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丛晓娟应同被告赵大伟一起向陈娟清偿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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