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务法院是否能直接判决提前偿还?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甲向乙借款2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9月3日。2008年2月,被告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从而引发多起债权人对甲的民事诉讼。乙认为甲已无还款信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前还款。
【分歧】针对本案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判决乙提前还款。其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甲的行为已表明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可据此直接判决甲提前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虽已表明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宜直接判决甲提前还款。若乙提出解除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甲向乙返还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债的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合同未解除前,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9月3日,现还款期限未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尚未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债还未成立,法院如何能直接判决甲提前还款?
二、以甲的行为构成违约而直接判决乙提前还款违反《合同法》的合同自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在合同未解除前,直接判决甲提前还款,是否有以判决取代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嫌?
三、直接判决甲提前还款,我们从判决结果进行归谬后可发现,若出现甲在债务到期后依借条约定向乙归还了借款的情况,现合同未解除,甲并未违约,判决是否显得很尴尬?诉讼费又由谁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类未到期债务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提前偿还,若债权人提出解除合同,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返还财产。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章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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