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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合同纠纷律师:合同中约定“代办托运”条款浅析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大多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大都会约定:由卖方代办托运。可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实际托运过程中有多种形式,而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因为代办托运会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都会涉及对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小的争议。
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写明了“代办托运”,但却并没有对此名词的法定解释。因此只能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理解来处理,必然会发生歧义。
本人意见是为明确界定“代办托运”的涵义,首先应区分“代办托运”与“托运”的有无相互区别。实务中也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没有区别的理由是因为在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两者根本无法区分,因为不论是“代办托运”或者“托运”都会是由卖方与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指定买方为收货人。实际是一种形式,没有区分的必要。有区别的理由是:如果是“托运”应理解为由卖方履行送货义务的一种方式,也就说卖方可以选择自己运输送货上门,也可以选择托运第三方代自己履行义务。而“代办托运”显然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双方的责任,两者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本人同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而不从买卖双方实际意思出发那么在实务中就没有实际区分的必要。
在实务中,一般会存在“自提”、“送货上门”、“代办托运”这几种形式的货物运输方式。其实虽然名字上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但在实际中都有可能是由第三方来托运的。尤其是在“送货上门”与“代办托运”中,假如卖方的送货方式也是托运,那我想除了字面上的不同之外,几乎两者没有区别。当然有人也会从支付费用来界定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谁付钱谁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也就是卖方如果实际支付运费,即便是在合同中约定是“代办托运”而实际就可以理解为“送货上门”。那理应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的所有风险,而不能以货交承运人而免除。在实际中有可能这种解释虽然也并不一定见得是当事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正确界定“代办托运”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律师分析:
因为在理论及实务中复杂情况有可能对“代办托运”存在众多的争议,在审判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对此如果只是涉及到管辖权而言也许并不是严重问题,但有可能存在的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且现实中第三方存在资信问题时,就会存在由谁承担最终损失的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协商货物的运输问题,把此项条款做为一个谈判的重要筹码进行协商,以此能达到在价格及其它条款上的优势,即便是此风险发生的机率较小,但也不能以简单的一个“代办托运”来解决。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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