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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倒村委会和开发商 罢免村主任

发布日期:2011-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岐头村是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区附近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近几年城市开发,城区外围不断扩张,给岐头村的发展带来了新商机。借着依傍城区的优势,岐头原先种些果菜的廉价地皮,如今身份扶摇直上,村里群众都指盼着利用好这些土地,改善原本并不富裕的生活。但是,发生在最近的一件事,让全村千余群众火气十足,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村官:胆大妄为
    岐头村有一片黄金宝地,面积20亩,按城市规划属于建设环岛中心娱乐城用地。2000年7月,时任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世利对这片土地打起了“小算盘”,在村委少数人的配合下,背着全村1000多人,不召开村民大会,以每亩土地15万元的低廉价格,擅自与第三人陈钧签订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合同》,准备对2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的陈钧在得到这片土地使用权之后,于同年9月20日,迅速向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闽东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资质等级四级。就这样,一片本用于建设自己家园的黄金地,在全村群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别人桌上的“盘中羹”。
群众:怨气难消
    2001年7月20日,得知实情的群众愤愤难平,以村民韩起弟为首的209户826名群众决定联名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将村委会推上被告席。诉状称:被告村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村民的公众利益,原告认为当时该地价每亩应在60万元以上。而且第三人陈钧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其主体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商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陈钧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作》为无效合同。而被告岐头村委会则辩称:原告韩起弟等826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是被告及第三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当。况且,本案讼争合同已经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城南镇领导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直击焦点
    2001年8月3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围绕原告韩起弟等826名村民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岐头村委会与第三人陈钧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庭于9月11日、9月27日、9月29日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每次开庭,岐头村都有数百群众参与旁听,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怒视相对,“火药味”十足。
    为了证明826名村民具有诉讼的合法性,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四份证据:一是原告826名村民的户籍证明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的授权书;二是宁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目前岐头村共有农业户227户,现有209户村民起诉被告侵犯其利益;三是被告村委会与陈钧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转让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公众利益。四是五个村民小组长的证言,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并未提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被告岐头村委会与第三人陈钧辩称,原告不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原告与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826名村民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合作合同》无效,因为此签订一是违背了民主议事原则;二是第三人陈钧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法定条件;三是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8份村委会会议记录以及村民小组长、13名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的记录。第三人陈钧也向法庭提供了闽东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了基建项目自筹资金送审表一份、土地有偿收入统筹金、耕地开发基金缴纳单,以证明蕉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讼争土地改变为出让地。
    但是,原告在质证时认为,8份村委会会议记录,没有到会人签字,5位村民小组长在证词中均表示,同意合同签订的签字只代表个人,并且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为了说明合同内容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原告出示了宁德市土地局档案材料,以此证明被告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登记,并取得该片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同时指出,第三人陈均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签订合同时是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的,而并非以闽东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蕉城区土地管理局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城南镇岐头村村委会环岛中心娱乐城建设用地未申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第三人没有开发资格。
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岐头村委会与第三人陈钧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合同》,未提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原告826名村民的身份得到双方确认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与村民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执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争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承发包合同侵犯村民利益而发生纠纷的,村民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26名村民以被告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被告用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土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一审期间,被告无法提供该地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又无法补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01年11月1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对岐头村826名村民状告岐头村委会与第三人陈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委会与第三人陈钧签订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合同无效。
村官:依法罢免
    不顾公众利益,背着群众胡作非为,已使岐头村群众对村委会产生了信任危机。一些村民直言:村民主任韩盛新不能很好地维护村民利益,没有实践他当初竞选时的诺言,这样不称职的村官我们不能接受。
    就在案件宣判的第二天,即11月2日,岐头村召开全体村民表决大会,对现任村民主任的去留投注自己的庄重一票。上午8时,尽管天空下着细雨,但越来越多的群众依然向表决大会现场起来。蕉城区人大、民政及城南镇相关领导对整个投票过程进行监督,会场有序而平静。下午4时正,投票结果出来了:岐头村共有选民754名,参加当天投票选民580人,共发票580张,收回579张。其中,同意罢免票559张,不同意罢免票16张,弃权票4张,罢免获得通过。在听到最后结果的那一刻,村民们掌声雷动。
    被罢免的村民主任韩盛新去年10月通过换届选举上任,至今不过一年时间,为何众多村民要将其罢免呢?村党支部书记韩祖明介绍说:“造成村民不信任韩盛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20亩土地承包合同不公开问题,二是村务公开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村财管理不当。今年10月9日,岐头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向村委会提交了要求罢免村民主任韩盛新的理由书。10月12日,岐头村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确定了罢免村民主任小组成员、方案,并于15日提交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终在11月2日召开了表决大会。”
    村民主任韩盛新被依法罢免,使一些村干部感慨地说:“村干部要时刻想着群众利益,要有危机感和责任心,否则也离被罢免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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