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借妻钱应否偿还?
【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7年2月结婚,婚前二人书面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2009年5月份时王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妻子李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是离婚时并未提及这20000元,后李某想起此款,遂诉诸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0元。
【分歧】
该200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也未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需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是王某已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实 际上也就是默认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可以适用《合同法》,所以王某应偿还李某借款。
【评析】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失妥当,对于此种情况,首先应当查清该20000元是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李某是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借给王某的话,那么王某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是将婚后财产借予王某的话,王某是无需返还的,该20000元应当认定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合同法》在本案中是不应当适用的。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只是书面约定了夫妻婚前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已经默认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对于李某将婚后财产借予王某的情况,宜认定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需偿还。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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