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准员工非属工伤事故责任当平摊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9年,杨某从电视上得知某减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李某自荐,表示想到该公司工作。随后,李某带着杨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车间参观工作流程,并告诉杨某如果接受待遇,可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名。当日下午,杨某又来到公司,向公司门卫报称自己是该企业新来的工作人员,并自行进入车间。不料进入车间不久,就被一飞溅物击伤了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伤残七级。

  2010年杨某一纸诉状将减振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厂车间主任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车间主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确认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万余元,减振器公司承担此起事故50%的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未经正式录用不属员工

  淅川县法院副院长、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通常招工程序为应聘人员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车间。杨某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不能认定为企业员工,事故不定性为工伤事故。由于该公司门卫在杨某身份未确定前,没有执行厂规厂纪,致使杨某自行进入车间后发生损害,故公司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车间是生产重地,机械加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杨某应当预料到在没有经过培训及采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