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员工非属工伤事故责任当平摊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9年,杨某从电视上得知某减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李某自荐,表示想到该公司工作。随后,李某带着杨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车间参观工作流程,并告诉杨某如果接受待遇,可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名。当日下午,杨某又来到公司,向公司门卫报称自己是该企业新来的工作人员,并自行进入车间。不料进入车间不久,就被一飞溅物击伤了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伤残七级。
2010年杨某一纸诉状将减振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厂车间主任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车间主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确认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万余元,减振器公司承担此起事故50%的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未经正式录用不属员工
淅川县法院副院长、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通常招工程序为应聘人员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车间。杨某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不能认定为企业员工,事故不定性为工伤事故。由于该公司门卫在杨某身份未确定前,没有执行厂规厂纪,致使杨某自行进入车间后发生损害,故公司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车间是生产重地,机械加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杨某应当预料到在没有经过培训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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