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对生父的遗产是否拥有继承权?
【案情】
原告刘大(化名)与被告刘小(化名)系同胞兄弟。被告刘小从小就过继给了叔叔为继子,随其共同生活并继承了其遗产。从1999年至2011年,由于原告刘大天生体弱,所以原告及其生父一直以来的生活起居被告都多加照顾。两兄弟的生父过世后,留给原告刘大一栋旧宅,现因该宅破旧不堪,无法居住,故原告准备对其修缮时,被告以对该旧宅享有继承权为由而百般阻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等。
【分歧】
对于过继子女刘小对生父的遗产是否拥有继承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小对其生父遗产没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本案中,刘小从小就过继给了其叔叔,而且也继承了其叔叔即养父的遗产,故无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小对其生父遗产拥有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其一,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出嗣并不等同于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刘小从小被其生父根据乡间习俗过继给其叔叔为继子,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及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即过继子女对于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可以适当继承生父母遗产的。
在本案中,由于刘大天生体弱,刘小虽然过继给了其叔叔,但是一直以来都有对刘大及其生父给予照顾,对其生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分得其生父适当的遗产。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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