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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无证据赔偿36000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张峰律师
     目前大多数公司都知道与员工不签劳动合同要承担双倍工资,但是面对不愿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觉得是因为员工的原因,自己就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了。殊不知,如果处理不好,仍然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案例]
     李阳在2010828日应聘到西城某公司做销售工作,经过协商,约定月工资3000元。来公司上班前一天,公司就通知李阳签订劳动合同,但李阳当时没有答应签订,后公司又多次催促李阳签劳动合同,但被李阳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公司觉得李阳既然主动不签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了损失也应当由李阳承担,于是就没有签劳动合同。
     201110月份,公司突然接到了西城区劳动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李阳与20118月底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公司认为是李阳主动提出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公司当时并没有留下李阳不签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仲裁委最后支持了李阳的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里需注意,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建议]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怎么办?
     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以说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由于员工拒绝签劳动合同,会使用人单位处在非常尴尬的地位:如立即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招聘该员工的时间、经济、人力成本就白白浪费了;不终止劳动关系,又存在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而且对于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还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与劳动者协商早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书面证据,如协商不成便要尽快终止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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