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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者工资如何追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殷苏律师
      2010年3月,李某与某家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该公司的仓库货物装卸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申请仲裁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2011年8月,某家电公司以仓库货物丢失为由拖欠李某7月的工资不给,李某不知如何是好,经人介绍找到了我。在耐心听取了李某的叙述后,告知李某需申请劳动仲裁,并告知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1.28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我们双方的配合下,仲裁裁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25万元。            对方起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请求,其无须向李某支付上述费用。              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员工在上班时间由于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赔偿款时,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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