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单位起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李同红律师
原告:北京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X
被告武X原在原告担任销售副总监。北京青年旅行社带领客人到XX公司经营的酒店住宿、消费,由被告武X负责接待。2010年6月,武X从北京青年旅行社结回款项9.5万元,但武X未将款项交回公司。基于此,原告XX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财务款共计9万5千元。
双方观点
原告XX公司诉称,被告武X在担任本公司销售副总监职务期间,将负责接待的部分结算款9.5万元据为己有,且谎称北京青年旅行社未给付结算款。后公司要求武X返还结算款未果。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财务款9.5万元。
被告武X辩称,其从北京青年旅行社结回9.5万元后,将其中部分款项共计3万元交给XX公司,剩余款项作为个人工资和提成,不存在返还款项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武X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北京XX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即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判断案件是否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涉及的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不受他方的支配。而不是基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2、以自愿为发生基础,即当事人所进行的财产行为是自愿的,而非被人强行干预如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发生财产关系。
3、一般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即民事财产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一般是基于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按照互利有偿的原则该民事财产行为才能为双发所接受。
本案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武X曾存在劳动关系,其并非基于平等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双发诉争的9.5万元财务款是基于职务行为所收取的业务款项,不是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XX公司的起诉。
友情提示
正确的方向是至关重要的,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否则即使举证等工作再完美,想赢得案件也无异于痴人说梦。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作为前置程序,正确的方法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搞清案件性质,详细分析案情,才能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承办人: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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