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劳动合同应当怎么签?
今年39岁的黄某是1986年8月经考试被某银行录用担任储蓄员的。1992年10月,黄某与该行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1998年,黄某又与该行签订了第二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初,该行又要同黄某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对此,黄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该行没有给予行与不行的明确答复,只是说银行是国有企业,只要签了这份劳动合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不违反劳动纪律,银行保证签约职工在本行工作至退休。于是黄某在劳动合同书了签了字。2001年4月12日,黄某接到银行通知全面移交工作,并被告知终止劳动关系。
2001年4月26日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自己已经在银行连续工作16年,1999年,她在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表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即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由于该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承担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才使自己陷入目前 的劳动纠纷,该行理应承担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001年10月16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裁决书认为银行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银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等等。
这起劳动争议案黄某为什么会败诉呢?原因有二点:
一、 错误的签字陷入被动。1999年,黄某已在银行连续工作了16年,此时银行提出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双方均有续延劳动关系,也即具备了《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黄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未置可否的情形下,黄某理应坚持自己的主张,而不应在半年期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黄某作为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经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可视为劳动主张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就可认为双方就签订半年期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
二、 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黄某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遭拒后,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大队举报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当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造成生米煮成熟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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